2.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;
3.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;
4.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;
5.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,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;
6.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(二)供應商成立時間不少于3年,且為非外資獨資或外資控股企業。
(三)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,不得同時參加同一包的采購活動。生產型企業生產場地為同一地址的,銷售型企業之間股東有關聯的,一律視為有直接控股、管理關系。供應商之間有上述關系的,應主動聲明,否則將給予列入不良記錄名單、3年內不得參加軍隊采購活動的處罰。
(四)擁有相關特種裝備制造許可,報價標的需有型式試驗合格證。
(五)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價。